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行办法

admin 2017-04-20 0 次浏览


相关推荐: 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  严禁违规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管红线

  与去年 12 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的暂行办法将 12 条负面清单扩充为 13 条,增加了禁止 P2P 进行债权转让,即 P2P 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下文是具体的监管红线,欢迎阅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管红线

  1.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 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请关闭浏览器的畅读模式或者取消屏蔽JavaScript的正常运行,避免出现内容显示不全或者段落错乱。

原网页地址:https://www.rw84.com/xuexila/684669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