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四大热点解读
迟到六年的档案转移官司
一职工称自己有精神病,当年患病休养期间,单位违反《劳动法》将其除名,现在自己50多岁了,生活无着落,要求单位按照国家政策办理内退手续,并补交劳动保险费12000元,补发工资30000元;而单位称,六年前就已按旷工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五一前夕,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六年前的旷工除名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
1990年,36岁的驾驶员江某应聘到二轻局下属某集体厂,因为能力突出,他当上了运输科科长。1993年,厂里实行经济责任承包,江某领取了营业执照,当起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二级法人。1997年,财务审计表明,江某4年承包期内累计亏损61万。这一年的12月28日,江某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当日至2000年12月止。而到了1998年6月,江就不再上班了。8月,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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