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名词解释

admin 2018-02-28 0 次浏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名词解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名词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 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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